灵石县招商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9
第一条为鼓励投资者在灵石投资兴业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政策、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在灵石兴业的投资者。
第三条鼓励投资的方向
投资者可依法在本县行政辖区自由投资、自主经营,不受行业、参股比例、投资形式、经营类别、年限的限制。鼓励投资者兴办以下项目:
1、旅游产业开发。
2、农业综合开发、农业新技术推广和利用。
3、机械、冶金、能源(煤矿除外)、建筑建材、食品加工、化工、高新技术等产业。
4、文化、教育、医疗、卫生、体育、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。
5、出口产品开发与扩能。
6、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。
7、交通、城镇基础设施。
8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新区建设和改造项目。
9、建设各类市场和商贸流通项目。
第四条土地优惠
1、凡在本县境内兴办企业的投资者使用土地,由政府统一规划,统一征用,统一出让,统一管理,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。
2、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集体土地办理征购或占用手续,办理占用手续的,土地补偿费可分年度支付村集体组织。
3、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,在其土地使用有效期内,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,允许转让、租赁、抵押、赠予和继承,可作为合资、合作条件,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。
4、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,经批准: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、1亿元含以下,出让金留县部分的50%返还企业;1亿元以上、3亿元含以下,出让金留县部分的80%返还企业;3亿元以上的项目,出让金留县部分的全部返还企业。
5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,经批准后,在使用期内免缴场地使用费:
(1)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开发性的项目;
(2)开发利用滩涂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;
(3)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、文化、科学、技术、卫生、环境保护、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;
第五条税收优惠
1、投资额在5000万元(含)以上的非煤项目,自项目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按投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、所得税、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%的比例,由政府予以补助。
2、科研机构、大专院校服务于我县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、技术参股、技术培训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,经批准,免征所得税。
3、投资企业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入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金,或在本县兴办其他企业,其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0%的比例由政府补助企业;直接再投资兴办、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数额,由政府全部补助企业。
4、鼓励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,通过收购、兼并等形式,盘活劣势企业的存量资产。
(1)重组后的企业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50%以上的,按所得税留县的额度,政府全额补助企业;
(2)企业凡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%(含)以上的,经批准,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。
第六条收费优惠
1、事业性收费,按国家、省、市的规定执行,其中有上下限的,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2、经营性收费,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3、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,在建期间,免收各种规费。
第七条人才优惠
对企业所需的各类高级管理、技术人才,人事、公安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,按照有关规定半月内优先办理本人安置及家属的调动、落户、社会保障等手续。大学毕业生到企业工作,由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,享受相关优惠政策。凡到我县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人员或高层管理人才,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;凡来我县创办、领办高新技术企业,年新增纳税五百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,由受聘单位一次性奖励150平米以上住房一套。
第八条引进技术优惠
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和县外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、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县创办或共建高新技术研究所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科研实验基地等高科技开发机构的,在项目审批、用地、税收、建设等方面可实行比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。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县内企业实施的,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%的金额,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;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,也可以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%的股份给予奖励,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。
第九条落户和市民待遇优惠
1、投资者所招聘的外地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,因工作需要长期居住或落户的,可在本县居住落户。
2、引进的人才,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一同随迁本县。
第十条其它优惠
1、投资者兴办的企业,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,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、员工工资福利待遇。2、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,属于《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(产品)目录》中的国产设备,经批准,可加速折旧。
第十一条对投资者和引资者的奖励
1、凡对本县经济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投资者给予以下精神奖励:
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者,县新闻媒体予以专题报道。
②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者,其姓名可载入本县县志。
③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。
④凡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研究生、高级技术职称人员,本人同意,可聘为县委、政府的经济顾问。
2、对引资者按引资数额给予奖励。引进无偿外来资金(援助或捐赠)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5%给予奖励;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且使用期两年以上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1%奖励;引进有偿资金且使用期两年以上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0.5%奖励。资金到位后,按照谁引进谁受奖,谁合作谁支付的原则,由引资者向接纳资金合作方出具有关引资证明后,由接纳资金合作方在30日内一次性奖励引资者。
第十二条提供优质服务
1、所有投资者的审批(核准、备案)手续,由县招商局牵头,实行园区办、发改、经贸、国土、环保、城建、工商、税务等部门联合办公,集中审批。对需报国、省、市审批(核准、备案)的项目,由县有关部门协同投资者积极申报。
2、环保、用地及城镇规划、用电、用水等手续齐全的,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。
3、投资1亿元以上,且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,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,特事特办。
4、投资企业实行封闭保护。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准随意进入该企业进行检查、评比、收费等活。
第十三条对于鼓励项目和投资的认定,以及引资者奖励的审核、认定,由县招商局负责。
第十四条所有投资项目,原审批(核准、备案)渠道不变。有关文件及资料均报县招商局备案。
第十五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